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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三类交通事故快处快撤工作流程

   东莞快处快撤工作流程:

    1、现场防护

    民警、协管员、文职到达现场后,将执勤车辆停放于事故车辆来车方向后方50 米以(高速公路、快速路等路段要停放在200 米外),开启警灯。询问当事人是否已报警,若无,告知当事人报警备案。

    2、现场拍照

    对于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协管员、文职利用相机或手机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要包括现场概览照(事故现场前方45°及后方45°拍照)、碰撞形态照(反映车辆如何碰撞),将车辆移开后对损坏位置拍照,对各方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凭证拍照,以及各方驾驶人正面照。

    3、撤离现场

    民警、协管员、文职在现场拍照完毕后,将事故车辆及车上人员带至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地点处理。事故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立即通知施救车辆。

    4、现场简单调查(由民警完成)

    a.调查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受伤及财产损失情况、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

    b.调查当事人、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交通方式、机动车驾驶证或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牌、车型、车辆登记单位及地址、保险公司名称及凭证号等。

    c.调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是否有争议、有无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

    5、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民警完成)

    民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试行)》以及《常见36 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下文简称认定书)。认定书可以由巡逻民警当场出具,也可以由巡逻民警带回单位出具。对于其中一方车辆因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该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车辆也有交通违法行为并且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根据各方过错程度,认定各方负同等责任或主次责任。

    6、当场调解(由民警完成)

    a.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当事人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名的;

    ·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c.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认定书上予以记录。

 

    7、处罚(由民警完成)

    对民警、协管员、文职在拍照固定证据后,要求驾驶人撤离现场但被拒绝,造成交通堵塞的,交警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3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第3款依法对驾驶人作出200元罚款。对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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